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香港的做法
2026年02月12日
(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香港的做法
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借鉴英国政署(Executive Agency)制度对特殊法人和认可法人进行改革,将日本的公立医院改造为较为独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法人(治理结构为理事会、监事会制,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相同),学理上属于公法财团法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根据财团法人捐助资金来源不同,将其分为公设财团法人和民间财团法人两种类型,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对公设财团法人的监管较民间财团法人更为严苛[11]。根据台湾“行政院”定义公设财团法人是指各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构)当年度及以前年度捐助基金之财团法人。但该定义在台湾财团法人法草案中予以变更,只要政府或公营事业捐资份额达到50%以上的,即为“公设财团法人”,学理上属于私法财团法人。(https://www.daowen.com)
香港特区医院管理局是基于公立医院自主化道路而设置的管理机构,是经专门立法而产生的“法定机构”,学理上可以归属于(私法)财团法人,其自身治理结构是理事会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食物及卫生局依照《香港医院管理局条例》对特定事项有决定权,医管局对其管辖的医院拥有较大的管理权(公立医院的自主权较小)。由于香港公营医院与内地存在的问题不同、改革道路的不同、法治基础不同,香港的做法对内地公立医院改革仅有部分借鉴价值[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