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投资也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投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者就应取得其投资生产所得及收益的所有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了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人防工程的权属确定就应当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开发商基于投资建设行为取得人防工程的权属,但如果开发商把建造人防工程的成本核算在开发成本之内的,则“投资者”的角色就从开发商转化为业主,在人防工程不具备构造独立性和利用独立性的情况下,人防工程归全体业主共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