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病历缺陷认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核心制度,强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在本案例的应用

三、以病历缺陷认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核心制度,强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在本案例的应用

如前所述,在司法实务中,医疗纠纷中病历存在缺陷,法官极少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去解决问题。在本案例中,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将被告提供的病历存在缺陷全面陈述,并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向法院提交详细的书面陈述意见,希望法院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仍决定将全案提交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且鉴定结论出具“建议其(被告)过失参与度为60%以上”,这与笔者分析认为被告过错程度相去甚远。面对现实困惑,笔者考虑全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充分适用该条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增加法院对被告过错程度(过失参与度)的认定,即举证被告病历缺陷进行简述,促使法院认定其违反卫生部有关医疗核心制度的规定。

根据2005年4月8日卫生部颁发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为加强该制度执行,卫生部又于2009年4月28日印发《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说明该项制度应当渗透到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细节。根据全案证据,结合本案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完全可以推断,被告医院违反了术前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三项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核心制度。对此,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庭审陈述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予以确认,并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中被告过失参与度由60%提高到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