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的社会效果
责任认定工作通常带来两种结果:一是公正的、合理的,并经得起历史考验;二是不公正的,经不得驳斥的。因此,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件简单的处理日常纠纷的工作,它既有科学性和法规性,又带有实践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政策、法令和法规的运用,同时要结合航海技术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辅助或间接因素,如船员心理学、生理功能等。在认定工作中切忌片面地、主观地乱下决定,应当实事求是,依法有据,做到责任认定工作有条不紊。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涉及问题多,面也广,除了国家历年颁布的事故处理文件外,还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及其他的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等可以参照。因此,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还要熟悉、掌握和运用好这些文件,使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有条不紊。除此之外,还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找出事故的规律性东西,向社会警示,做到防患于未然。
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的重点对社会而言是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内容看,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分为调查、处理和调解三大部分。将处理工作进一步划分,又有分析事故原因及当事方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和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设三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就调查、处理和调解三者的相互关系来说,调查是基础,是前提,调查这一环节做好了,处理和调解才能做好。由于国内调查受经费、人力和技术手段所限,在海事调查环节上与国外相比,我们尚存在不少的差距,需要逐步加强。就处理和调解两者而言,处理是海事部门“应当”做的工作,调解是“可以”做的工作,故前者是工作的重点。从国外情况看,有些国家关于海事调查处理的分工很细,调查(包括查明原因、提出建议)、处理(指确定行政违法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调解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我国规定由同一机构进行这三项工作,这三项工作既有联系又有独立性,因此就有必要依法并尽力做好这项工作,不能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