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的“例外”

2.例外的“例外”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后半句“但书条款”规定了“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该条款有利于防止公开义务人滥用限制性条款,也体现了对知情权保护的根本性理念。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该条款是对第十四条的在实际操作中程序性的规定。不构成对限制性例外的增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