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的反垄断分析原则

三、专利池的反垄断分析原则

对于专利池引起的限制竞争行为,在确定了相关市场后,还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专利池相关行为,在反垄断分析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illegal per se rule)还是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一旦做出,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及效果,即被认为是违法,而一般来说,“本身违法规则只适用于有限的情形——大概也就是价格固定、横向的地域或者客户划分、赤裸裸的一致拒绝交易、转售价格维持和某些搭售安排”。[13]而合理原则,是指在评价竞争行为时,要考虑行为所带来的效率,衡量该行为损害竞争的影响,从而判断该行为是否限制、排除竞争。“一般而言,专利池是依据合理规制来处理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合法的。”[14]但是,如果专利池是便利合谋,阻碍新竞争者的进入并固定价格的,则有可能被认为本身违法,如Zenith Radio案[15]中,法院认为专利池是竞争者之间订立的、限制专利权人不得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其他人的协议,这个排他性协议被认为是本身违法。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变化。在美国1995年《反垄断指南》中,如果交叉许可或专利池安排是为了达到赤裸裸的固定价格或市场划分的目的时,则会被认为是本身违法。[16]在2007年的《推动创新和竞争》中,美国的执法机构一般会采用合理原则来审查专利池,因为总的来说,执法机构认为专利池能带来清除重叠的专利以及使专利产品更快进入市场的效率。[17]因此,在下文对专利池中涉嫌限制竞争的问题进行分析时,我们更倾向于使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而使用合理原则也对专利池的法律实务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在《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我国的立法对专利池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合理分析,对于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豁免,而对于专利池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会对正当理由进行考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