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需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义务的设定对未成年人复归社会造成了层层障碍,带来了不利影响。一方面加大了对其处罚的程度,使其承受被社会排斥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为曾经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设置了人为障碍,再犯罪可能性也将增加。《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有利于淡化未成年犯罪人与正常人之间身份的界限,避免人为地为其贴上犯罪标签,为之重返社会构建公正友善的社会环境。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可以使未成年人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为其复归社会创造良好环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