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积极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 工作的有效落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辩护律师就要积极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利。而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特点都正处于一个较为敏感的时期,心智尚未成熟,如因犯罪被关押,那么在关押期间心理状况容易出现较大的起伏,情绪极不稳定,律师的会见能够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心理安慰,当然更加重要的是能够防止办案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律师应及时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到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当然律师权利的落实,也有赖于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往往不向辩护律师提供姓名和联系电话,辩护律师只能通过检察院的案管中心联系阅卷和转达自己的意见,无法和承办人面对面或者通过电话沟通和交流,如此一来如何共同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呢?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发挥律师协会的沟通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让其改变执法观念,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