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债务人申请适用自行管理模式的时间提前
2026年02月12日
(一)将债务人申请适用自行
管理模式的时间提前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及营业事务。据此,债务人的财产及营业事务管理发生第一次转移。
而《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又规定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才能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重整期间”在《破产法》中被定义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因此,债务人只能在法院裁定重整之后才能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已经转移给管理人,法院如批准债务人的申请,管理人则要把已经接管的财产及营业事务交回给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及营业事务管理将发生第二次转移。这种做法会使债务人经营的连续性难以维系,极有可能使债务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恶化。
针对上述公司管理权在重整期间反复转移而给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可能造成的损害,笔者建议应该将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的时间提前。申请的时间可以提前至破产申请提出之后到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这段时间,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一并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自行管理的条件,如具备的,可以决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管理人对此实行监督,这样债务人的财产及营业事务无需由管理人接管,避免管理权转移导致的公司经营不稳;如不具备的,即债务人不再适合自行管理,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管理人接管模式,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原则上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前不再转换管理模式,例外的情况只能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作出决议要求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