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强化

一、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强化

律师会见难是困扰我国刑事辩护由来已久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可操作性不强、效率低下、法律规定间的矛盾与冲突所致。新《刑诉法》一方面对1996年《刑诉法》在会见权规定方面的缺陷加以弥补与完善,另一方面对《律师法》相关规定作了较好的承接与呼应,这既稳步推进了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又有效地解决了1996年《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2]对比新旧《刑诉法》,可以在字里行间的微细差别中领会到立法者在律师会见制度方面的关注与强化,其具体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