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信托的保护与救济制度很重要。它能够纠正受托人危害信托的行为、使之承担相应的责任;它能够在法律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下使信托具备适应能力;它能够针对第三人的侵害行为[21]、针对特定的被侵害的信托财产将信托的损失降到最低。
信托的保护与救济制度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在对各个与信托有关的人的影响力。它使得所有意图侵害信托的人都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各利益相关人各归其位、各安其职;因此,纠纷易于化解,信托效率提高;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必枕戈待旦。
但是,在信托文件中设计信托的保护与救济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对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它需要律师对家族的需求和利益有一个全面、深入、细致而且清醒的认识,以确保家族信托中的每一个保护机制和救济手段的安排都能够便利、有效地满足家族的需求,捍卫家族的利益。
它需要律师对相关法律有着深入细致的研究,以便充分利用信托的法定保护与救济,界定出信托文件可以规定的信托保护的空间和边界。
它需要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智慧,以便通过信托文件的规定,使得各个利益相关人之间达到权力制衡、分配合理、各司其职的良好状态,使得信托既具备应对未来变化和紧急情况的能力、又能够坚守委托人的信托目的。
对离岸信托而言更是如此。离岸信托中的适用法律多由信托文件确定,究竟如何选择信托关系的适用法律才能最好地维护信托目的,这需要律师对信托财产的具体状况、对委托人的目的以及对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律有着深入而细致的了解和研究。
因此,具备筹划、安排和设计信托的保护与救济方案的能力,可以说是一个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的律师的核心能力。本文的内容展现了笔者对这个领域的思考,希望以此引起行业对这个领域的重视;希望更多的律师去探索这个领域,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
[1]谢玲丽、张钧、李海铭,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此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不仅仅包含受托人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还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这两种基本的信托义务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含义有所区别,不能混同。
[4]视乎不同的情况下,信托的利益相关人的范围也有所不同。信托的利益相关人的最大范围不仅仅包括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包括信托保护人、询问人、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在信托中享有利益的人。此外,在慈善信托中,利益相关人人还至少应当包含检查机关和在其他在信托享有利益的人。
[5]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第23条和第49条。
[6]为特定个人利益而不是公益或慈善目的设立的信托,与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公益信托(public trust)相对。(https://www.daowen.com)
[7]美国第二次信托法重述§200 cmt.a.
[8]美国第二次信托法重述§200。
[9]在中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10]美国第二次信托法重述§391。
[11]在Howe v.School District(43 Vt.282,Supreme Court of Vermont)一案中,学区(受托人)欲将受捐赠并且指定为教堂使用的房屋移作他用。原告(拥有该教堂座位使用权的公民)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学区执行信托文件,法院予以支持。
[12]见美国第二次信托法重述§199和§243。
[1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0-23条。
[14]见美国第二次信托法重述§197。
[15]见美国第二次信托法重述§284。
[16]下文将详述这一原则。
[17]仅在特定条件下。
[18]美国统一信托法典§808(b):受托人必须听从保护人的指示,只要保护人的指令来源于他的授权,除非该项指令明显与信托文件相悖或是将导致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
[19]受托人的替换既包括受托人基于信托文件或者法院判决而被撤换,也包括因受托人丧失管理信托的能力所导致的受托人的替换。此处的替换指这两者。
[20]见美国第三次信托法重述§36,§37。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0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
[21]本文中特指第三人知道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而依然买受信托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