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尽量克服形式主义
从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政府法律顾问来看,其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经常出现“聘而不用”或者“聘而少用”的情况:服务合同签订后,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却很少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需要律师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的更少,政府法律顾问往往流于形式。鉴于此,律师在为各级党委及其组成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时,一方面要从党的依法执政角度出发,注重把握各级党委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实际,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乃至党的政策等各个层面的多角度、全方位服务;另一方面则要突破提供党委法律顾问服务只限于一般法律事务的固定思维模式,树立“预防法律风险”的核心理念,主动并争取前置性地参与到党委决策之中,确保党委法律顾问服务的日常性,切实发挥党委法律顾问的作用,才能真正促进党的依法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