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较为复杂。如前所述,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对于第一类疫苗,由于其疫苗接种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且这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伤害实际上是受种者个人在为疫苗的巨大社会效益埋单,比如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的接种中,在脊髓灰质炎已在世界上基本消灭的今天,个体基本不存在感染疾病病毒的风险,但是如果人人都拒绝接种,则脊髓灰质炎又可能会传播开来。因此,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对公共人群的免疫伤害进行国家赔偿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只有这种情形下产生的接种纠纷才属于行政纠纷。因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这种情形导致的异常反应,“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