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文书情况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文书情况

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递交起诉申请决定受理后,一般会直接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载明案件案号情况。而案件受理的时间,按规定为7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司法实践中,这一受理时间管辖法院的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法院受理时间为提交案件起诉材料的当天。而破产案件的受理为“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且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可见,破产案件的受理更为严谨,案件受理是以人民法院裁定形式作出的。因此,在破产申请材料递交时,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并不等同于破产案件受理的文书。鉴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并非受理类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对破产案件受理前与受理后的文书文号进行了区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前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作出的不予受理和受理上述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前,均以“(××××)×破(预)字第×号”确定文号,“(预)”是体现该文书出具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则应以“(××××)×破字第×号”确定文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