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判定之准则

(三)证明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判定之准则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应在遵循一般举证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于一般证明责任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责任规则进行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就具体的逻辑推演过程而言,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一般步骤如下:

第一步,原告首先需要对污染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的存在进行举证,然后原告还要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初步证明或者说明。具体而言,原告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合理盖然性的联系。这种合理盖然性的证明程度相较一般情形而言程度要求为低,只需达到“就一般表面判断而言,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相关”。

第二步,只要原告能够作出上述初步证明,且法官根据累积证据可以作出与有关科学无矛盾的推演时,则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证明成立。

第三步,被告反证。如果被告否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成立,则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侵权不构成;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被告反证不成立,因果关系推定仍成立。此处被告反证的证明程度为排除合理性的怀疑标准,其证明程度相较一般情形而言要求为高。[6]

第四步,在侵权构成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由原告举证证明侵权损害范围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由此,因果关系推定的要素及逻辑顺序为:原告合理盖然性的初步证明→因果关系推定→被告排除合理性怀疑的反证→原告赔偿请求的因果关系的证明。[7](https://www.daowen.com)

将上述准则适用于前述案例时,逻辑判断步骤则为:

1.原告举证证明二被告有向案涉鱼塘倾倒污泥的污染行为,且鱼塘周边土壤等自然因素或周边生态环境存在受损的重大风险;接下来,原告提交初步证明材料,证明倾倒污泥的污染行为与鱼塘周边土壤等自然因素或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之间有合理关系。

2.法官根据案涉证据可以作出与有关科学无矛盾的推演时,则推定倾倒污泥的污染行为与鱼塘周边土壤等自然因素或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证明成立。

3.被告提交证据材料进行反证,能排除合理性的怀疑标准时则否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侵权不构成;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则被告反证不成立,因果关系推定仍成立。

4.原告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与二被告向案涉鱼塘倾倒污泥的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针对污染行为采取的环境修复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及必然性、修复方法所需费用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