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贷款业务向其他企业出借款项的,应确认其贷款行为无效,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企业作为出资者与另一方企业订立的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干扰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调控,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合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