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创新模式的法律分析

三、船舶融资创新模式的法律分析

船舶融资租赁是将融资压力由资金相对匮乏的承租人即航运公司移转到资金相对充裕的出租人即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而资产证券化(ABS)则是将融资压力由出租人分散到广大投资者。从广大投资者到出租人再到承租人这样一种资金流向相比银行贷款等在许多方面更具优势,在降低投资者门槛同时更有效的吸收社会的闲散资本,同时降低融资者的资产负债率,美化其财务报表,也为航运业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现金流。

在船舶融资租赁下的ABS,涉及的参与主体较多,主要包括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出卖人、特殊目的机构(SPV)、投资者、受托管理人、服务机构。先由出租人分别与承租人和船舶出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出卖人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而后由出租人将未来的租赁费用打包组建资产池并出售给SPV,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再进行证券化安排,发售证券所得对价,由SPV支付给出租人,完成其融资需求。

在信托制度框架下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ABS中包括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1)信托法律关系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三方;(2)船舶融资租赁下法律关系包括船舶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其中委托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主体,多个参与方使得整个法律关系尤为复杂。委托人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受托人为信托管理公司,委托人选择受托人,SPV由受托人设立并管理,两方都拥有较强主动性,是融资成功的关键所在和重点。两方的主合同是信托合同,成为确定两方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受益人和受托人,两方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调整,受托人基于借信托受益权证负有向受益人偿付本息的义务,受托人违反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信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受益人的权利,但范围较小,且无法实质性制约受托人。出租人和投资人由于SPV的存在,也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信托合同规范了投资人享有的权利,这也是ABS风险隔离的目的和效果。(https://www.daowen.com)

但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信托合同中可确定一项保险转让协议,规定将保险下的权益转让给SPV。服务机构可以由出租人兼任,因为其对承租人更为了解,租赁费收取更有保障,一般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若服务机构违反义务,侵犯受益人利益,受托人可以更换服务机构,甚至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