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须规范化
随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实施运行,司法机关将保护未成年的力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我们该注意到,面对日益复杂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过度强调保护、教育、挽救,可能会打破保护社会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之间的平衡,造成社会安全利益受到过度的损害。我国司法实务存在着宽泛理解适用“宽严相济”问题,不注重衡量行为危害性上的“个别差异”,仅因为具有未成年的情节,就直接予以从宽处理,这是可能导致“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过分使用。目前在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的探索中,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例,不少司法机关大胆探索,将案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科学合理的评估涉罪未成年人个人特征、犯罪动机、帮教可能性等相关因素,防止过度放纵而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回归。也许我们应当在观念上区分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但不能因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就在诉讼权利、处理结果上产生与成人犯罪巨大的分野。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须以科学化的评估载体准确分析涉罪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必须通过正确甄别、严格审查才能承担个别化处遇的合理依据,否则,不加辨别不加审查的调查报告将使该项制度成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盲目从轻处理的助推。
目前的社会调查报告之审查,大部分均在司法机关封闭、单方独立完成,甚至涉罪未成年人本人不知悉社会调查报告之文本内容,该项报告已然对其发挥了难以衡量的影响,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笔者经分析梳理目前我国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采信,发现其核心问题在于缺乏明确的审查规则与审查程序,缺乏开示与抗辩。社会调查报告的价值巨大,其应在阳光、开示,控告与抗辩均布的情形下得到采纳,若在密闭环中依单方书面审查即行采信,该项制度所蕴含的基础价值将受到扭曲。“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