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流质性契约”而无效的缺陷
2026年02月12日
三、一概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流质性契约”而无效的缺陷
首先,对债权人保护不足。不可否认,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民间借贷)是法律所允许,合法有效的。债权人之所以借钱给债务人,是基于债务人签订了“流质性”房屋买卖合同,是一般民事主体(非法律专业人士)基于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的善意依赖,否则,债权人不会借钱给债务人。如果我们将此类合同都认定为无效,那么,债权人借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之基受到动摇,“借款合同”效力同样受到质疑。这显然影响合法借款的交易安全,有违《合同法》和《担保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
其次,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会给债务人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无可否认,一般而言,债务人借钱多在急迫穷困之时,债权人可利用这一机会,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以价值较大的抵押物担保小额的债权,以求获得非分的利益。但是,事物往往有两面性,现实生活中不乏这么一种人,借钱时不顾能否履行还款义务,轻下诺言,包括高息或签订流质合同,而其内心早已知道这些约定无效,当不能履行承诺时,法律不会对其有约束力,故可以肆意违约,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再次,增加了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成本,徒增不必要的司法程序。如果将这类合同认定为流质性合同,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实现权利,而必须在期限届满后与债务人达成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的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那么,必须经过诉讼,在胜诉之后,债权人再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要聘请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聘请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这无疑给当事人增加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强制执行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