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质属性作为判断危险货物的法理依据

(一)以本质属性作为判断危险货物的法理依据

首先,从上文分析可见,对危险货物大多数采广义解释,不局限于《国际危规》或者政府当局制定的危险货物名录,而以自身性质为判断危险货物的依据。本文认为,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海上运输安全秩序的维护。如果货物因自身性质对船舶、船上财产,船员人身安全和海洋环境构成实质损害或者存在此种现实威胁,就应当要求海上运输主体对货物运输采取不同于普通货物的特殊措施,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采取符合运输要求的包装和积载措施,才能有效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因此,以本质属性作为判断危险货物的依据,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规制的立法目的。实际上,《国际危规》列明的大多数危险货物在常态下性质均是稳定的,之所以成为危险货物,是因其本质属性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而威胁船货安全。

其次,代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最新立法趋势的《鹿特丹规则》明确指出,“当货物因本身性质或特性而已对人身、财产或环境形成危险,或适度显现有可能形成此种危险时,托运人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及添加标签等义务。”《鹿特丹规则》第三十二条要求托运人根据预定运输任何阶段公共当局的法律为危险货物添加标签,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是否属于预定途经国家适用法律意义的危险货物也是认定货物危险性质的依据,将危险货物限于《国际危规》列明的货物,是缺乏依据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