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裁判规则
2026年02月12日
(一)一组裁判规则
当诉争双方所争议的仅是协议中某一条合同的约定或某一项政府的承诺,而非整份协议或所有政府曾给出的承诺,则对此类纠纷应依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的问题,可进行类型化处理[2]:
1.若该合同条款/承诺涉及政府行使其所特有的行政权力,则法院倾向于将该种纠纷以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即该类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涉及政府行使其行政权的承诺有:行政许可承诺[3],税收优惠承诺(征税属行政权范畴),以及其他“一事一议”或“特事特办”的行政优惠措施[4]。
2.若该合同条款/承诺涉及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承诺提供担保的,则法院倾向于将该种纠纷按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处理[5]。(https://www.daowen.com)
应当注意到,上述一组具体裁判规则的得出须有一个前提——“当诉争双方所争议的仅是协议中某一条合同的约定或某一项政府的承诺,而非整份协议或所有政府曾给出的承诺”。此前提的存在避免了要回答“该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这一棘手问题,使得解决问题仅需要判断某一条款属“行政合同条款还是民事合同条款”即可。显然,判断一个条款的属性要比判断一整个协议的属性要容易得多,也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实践中能够形成上述较为具体、统一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