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有其独立性,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