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降低特殊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二)适当降低特殊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一律都是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样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太过沉重的负担。

比如,在类似供给侧改革这样的情况下,一次性涉及很多人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且很多劳动者的工龄特别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都没有过错,如果要求企业对所有的工龄都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将是一笔非常庞大的数字。

法理上认为,经济补偿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被动离职的劳动者度过艰难的择业期,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对劳动者过往工作年限进行补偿的意义同等重要。但是,笔者认为,前者应当是经济补偿的主要意义所在。对于度过艰难的择业期而言,工作五年和工作三年在择业成本上是差不多的,甚至工作五年的劳动者市场竞争力可能更强,需要度过艰难择业期的必要费用可能更少。(https://www.daowen.com)

在供给侧改革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的重灾区的相关行业,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都没有过错,对于那些工龄特别长的员工,建议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例如,对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来说,超过十年的工龄每两年或者三年折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样既不会影响劳动者度过艰难的择业期,又可以为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企业减轻沉重的经济补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