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内容的认定

二、虚假陈述内容的认定

何为“虚假陈述”,主要根据《证券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来定义。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系“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此定义,虚假陈述应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而从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原因分析,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1)对关系交易和关联人进行隐瞒,如佛山照明;(2)对公司的重大合同和交易进行隐瞒,进行误导性陈述,如杭萧钢构;(3)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披露方式不合规。(https://www.daowen.com)

信息公开与如实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公平与公正的基石。只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有关信息,投资者才可能根据真实信息,对相关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正确判断,进而作出相应的投资决定。虚假陈述恰恰是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违反。这种行为干扰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损害投资人利益,因而对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行处罚和判令赔偿是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

《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