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三)不需要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在提单下,凭提单提取货物是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神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12]认为无论是记名提单还是非记名提单,承运人均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基本义务。但法律没有对是否需要凭正本提货单提取货物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需要。上文中提到,提货单是承运人对收货人的一种承诺,是提单部分功能的延续,甚至不能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对提货单的格式、形式没有规范的要求,因此,也没有必要提出凭提货单交付货物这一形式要求。

虽然《海关法》对此有强制规定[13],要求港口经营人需凭加盖海关放行单的单证交付,但《海关法》并没有明确要求是“提货单”,该规定只是出于对符合海关监管程序方面的要求,实质上不是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货义务的约束,承运人只需依据运输合同交付货物,法律不要求收货人在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时也实际出具提货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