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询程序和后果及证人作证的新规定
2026年02月12日
八、关于庭询程序和后果及证人作证的新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的规定,这是以前相关法规所没有的新增内容,此处新增签署保证书的新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系的证人作证前的宣誓程序,只是我们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约束,而宣誓程序则是基于英美法系国家人人信教的特殊宗教环境造成的心理强制力,这样的程序设想同样也体现在《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中,笔者认为设置此种程序规定是有必要的,以往人民法院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证人作证需要签署保证书,而第一百二十条更是规定,不签署保证书则不能作证,还要自己承担相关费用支出,这不仅使得证人作证程序更加规范化还明确了不签署保证书的后果。《新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旨在减少民事诉讼中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促进诉讼诚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