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私募的界分

二、非法集资与私募的界分

如上所述,根据《暂行办法》,界定“私募”行为的标准包括:(1)以非公开方式募集;(2)向合格投资者募集;(3)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4)登记备案;(5)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相对应的,私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非法集资活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