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的重要参考
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基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其权利应得到司法机关的特别保护,因而当涉及是否逮捕的措施时,坚持“少捕”和“慎捕”,是我国和世界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逮捕是对人身自由强行剥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逮捕羁押不仅会影响其身体的成长发育,也容易促进其消极价值观的形成,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改造。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谨慎选择适用逮捕措施,仔细审查是否有批准逮捕的必要,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予批准逮捕。社会调查报告正是考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重要考量之一。社会调查报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品行、家庭情况、身心状态、一贯表现等具体因素,匡正补充《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必要”、“社会危险性”等模糊、难以界定的原则性规定,可以将逮捕必要的标准明晰化。如在一件真实案件中,未成年人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毛某年仅15周岁,且为在校学生,通过走访毛某就读中学及其所居住村民组了解到,毛某在校团结同学,成绩中等,因讲义气一时冲动而参与打架;邻居反映其经常帮助父母、邻居做相应家务。毛某又有良好的家庭帮教基础,因此,检察官制作了毛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并综合考虑后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补充传统案卷材料上关于该方面内容的空白。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包括其生活环境、教育程度、悔过心理测评等具体真实信息,将有助于司法人员判断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从而作出正确的司法处断。同时,审查起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审查起诉的过程存在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不足,以及检察官审查的行政化、书面化和决定的不独立等问题而受到诟病,客观真实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检察官审查起诉的依据具体化清晰化,起到制约公诉裁量权的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