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过高,对于因为供给侧改革而不得不批量裁员的企业确实是过于沉重的负...

(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过高,对于因为供给侧改革而不得不批量裁员的 企业确实是过于沉重的负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无论是经济性裁员,还是因为企业关停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都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前所述,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一般也是劳动力严重过剩的企业,这些劳动力一般工龄特别长,一旦要进行经济补偿,必然是非常庞大的数字。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往往也是经济效益非常不好的企业,本来已经背着沉重的包袱,如果再加上高额的经济补偿,无疑更加是雪上加霜。

有人可能会说,效益不好没关系,按照《破产法》走破产程序即可,而且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职工工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但实践中,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能够完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已经不多,留下来清偿劳动债权的更加少之又少。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供给侧改革的大环境下,可能存在大量企业走破产程序,导致大量劳动者无法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法定的经济补偿。这些劳动者可能将矛头转向政府,由于人数众多,事关重大,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问题可能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甚至可能演变成政治问题。

这虽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错,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可以适当降低特殊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无疑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开展自救和他救,大大缓解该问题,企业也不一定需要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很多问题或许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