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雅新公司的破产重整案

案例二:雅新 公司的破产重整案[3]

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分别是于2002年4月和2003年9月在苏州吴中区注册成立的两家台资企业,其控股母公司均为雅新(台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良好的环境使苏州雅新发展为吴中最大的台资企业,2007年,仅雅新线路板公司的销售额就达到3.7亿元人民币。

但2007年5月,由于台湾雅新在上年度财务报表存在潜在错误,被台湾证券交易所停牌,接着当地法院裁定台湾雅新破产重整,并限制台湾雅新公司同时也是苏州雅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开台湾,这给两苏州“雅新”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银行清收贷款、供应商停止供料、客户解除订单、工人陷入恐慌、债权人闻声纷纷上门索债,两家企业共负债20亿元,两家本来红红火火的企业顿时濒临破产。当年,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陆续受理了两雅新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三十多起。

按照当时两公司资不抵债情况,法院完全可以采用破产清偿的办法。但如此一来,不但15家银行的14.6亿元贷款回笼将成问题,其他借贷方、供应商,甚至国家税收也跟着受损。更何况两家企业的七千多名职工将不可避免地失业,后果将不堪设想。吴中区法院决定,尝试用破产法中关于企业重整的规定,用司法介入的手段重新整合企业,保持企业经营价值。

事实证明,重整制度给“雅新”带来了重大的转机。重整管理人进驻公司后,通过在华尔街日报亚洲版、南华早报、中国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引进投资者广告方式,最终选定新的投资人。按照投资人提出,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吴中区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两公司将在今后几年内依照员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中的小额债权、普通债权和银行债权的顺序清偿所有债权,清偿率是100%!2008年12月19日,两公司的重整程序终止,案件顺利审结。两公司也因此走上了正常运行的轨道。

上述苏州雅新破产重整案是国内首例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企业的案例,这也为作为债务人的大型企业顺利完成企业重组、并购提供了新的思路。即,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以破产重整作为手段完成企业的并购、重组。

以上两个案例,让我们充分地感受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魅力,破产重整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一项非常完善成熟的法律制度,企业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获得重生的案例比比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成功案例,也是越来越多。笔者认为,企业更多的时候需要对于《企业破产法》有更深入的理解,破产是手段,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