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不可被拍卖予以清偿破产债务
2026年02月12日
2.公有住房不可被拍卖予以清偿破产债务
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拍卖可能意味着剥夺职工的居住权或生存条件,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将原属于企业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原来的居住关系很难维持不变。公有住房进行拍卖将难以保障原有职工应享有的福利政策。因此,多地法院都因以下缘由不支持企业破产时拍卖公有房屋。
首先,现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行中法律适用难。《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规定》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程序进行了简要规定。但对如何解决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规定不明,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界定执行后安置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均找不到可以适用的规定。
其次,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强制执行实施难。涉及公有房产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如房屋被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就失去了唯一的住所,被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另行购买住房的高额费用,将可能长期陷于“居无定所”的窘境,故其不愿配合法院执行。(https://www.daowen.com)
再者,财产混同,财产界定难。特别是在公有房屋租赁、执行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或添置了设施,但双方在合同中对此约定不明,或者在审判阶段未对该问题作出处理,将会对此后的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阻碍。因该问题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执行程序中法院无权作出处理认定。而且,案件当事人往往牵涉非常复杂的矛盾纠纷,双方积怨很深,被执行人有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或者被执行人时常以自杀、自焚相威胁或者采取暴力对抗法院执行的过激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