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对于第一类疫苗,由于其疫苗接种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对公共人群的免疫伤害进行国家赔偿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因疫苗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却只能获得补偿,对受种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即由于行政机关“被委托的组织”疫苗接种单位的行为,导致受种者受到伤害,受害者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即便第一类疫苗属于不存在产品缺陷的产品,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