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垄断协议限制
专利池通过垄断协议,可以固定下游产品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转售价格维持等,限制下游市场的竞争。其中,通过横向协议达到的限制下游市场竞争效果,与上面论述的对相关技术市场的限制是一脉相承的。专利池成员通过专利池进行合谋,专利池可作为交流敏感信息的平台,减少在下游商品市场中的竞争。另一方面,专利池也可能和下游生产商达成纵向的垄断协议,如转售价格维持。这里我们着重论述专利池通过纵向协议对下游市场进行限制的行为。
在《反垄断法》一般理论中,转售价格维持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限制行为之一。一般来说,纵向限制是经营者与其上下游交易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因其限制的是品牌内的竞争,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其可能有一定的效率,限制竞争的效果也不会像横向协议严重。转售价格维持是限制了经销商的定价自由,每个经销商不能自主定价,使品牌内的竞争减弱,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低的价格。而如果相关市场中主要的经营者都使用转售价格维持,则有可能形成网络效应,最终导致品牌间价格固定的横向垄断协议。但转售价格维持也有可能产生一定效率,如通过保证经销商的利润从而提高售前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或避免搭便车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如在美国,法院从1911年的Dr.Miles案件转售价格维持认定为本身违法,到2007年的Leegin案采用合理原则分析从中产生效率,说明美国在转售价格维持中适用了更多的经济分析方法。而欧盟的态度又不同,对于转售价格维持中的最高价格维持适用合理原则,但对于最低价格维持和固定价格维持都属于本身违法的范畴。在我国,发改委作为执法机关对转售价格维持在近来多个案件中都是采用本身违法的态度,但法院在强生案中对转售价格维持又采用了合理原则的分析方法。以上对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在我们考虑专利池对下游的转售价格维持中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专利池一般来说是会产生效率的,因此对于专利池的转售价格维持(包括最低价格维持)应采用合理原则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