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是否为刑事证据

(一)社会调查 报告是否为刑事证据

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具备证据效力,且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从内容上看,也可以认为是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而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