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停工、怠工行为的展望
目前,发达国家在职工的罢工行为的规范上已经比较成熟,虽然其中也有一。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没有罢工的概念,所以职工的罢工权在法律上也并没有任何依据。在1997年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仅要受到本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也会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深,我国如果想在全球中拥有很多的话语权,必须要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和联系,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罢工权作为欧美国家劳资双方关系调整的重要工具,对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充足的条件。而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工会法》,虽然只是简单地提到了职工的停工、怠工行为,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回避问题不能使矛盾消灭,而积极地面对,化解分歧才是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劳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职工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采取的一系列极端手段,不仅破坏了企业的生产秩序,也危害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孕育出台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是对本地区用工实际情况的客观反映,比较系统地规定了职工的停工、怠工行为。这样,政府部门在处理职工的停工、怠工行为时就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令人遗憾的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但是我深信:未来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用来规范职工停工、怠工行为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出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依赖一个透明,公平,理性的制度和平台。劳资双方必须达到一个相对性的平衡,如果只是一家独大,特别是目前企业的优势地位还比较明显,那么双方之间的对抗和矛盾只会越来越大。政府不能忽视或者无视这些对抗和矛盾,应该积极完善法律制度,搭建一个具有广泛认可性的桥梁,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社会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美满。
总体来讲,规范的法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可以做以下展望。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职工停工、怠工行为。
其次,工会必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合法罢工而言,是否应当赋予工会某些积极的权利是争论的关键,也会成为我国今后立法的难点。遵循和平罢工原则,排除暴力是罢工立法的共识。”[7]1948年联合国大会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明确指出:“每个人有权成立及加入工会以保护其利益。”2001年,我国对《工会法》内容进行修改。在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工会法》(2001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工会既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代表劳动者利益,又有组织劳动者参加生产建设的职能,从而一定意义上也代表用人单位的利益。”[8]通过工会的调解组织作用,发扬我国工会的优势和特点,和平、快速地解决争端。(https://www.daowen.com)
虽然近年来,工会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诸多问题,但是工会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是社会的共识。2015年实施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调解劳资双方关系的平台作用,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的选择。
最后,要严格依法执法。有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细则,各级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及具体职能部门,比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等。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依照法律法规,正当行使罢工、停工的人员,应当保护其权利的行使;对于阻碍、破坏职工行使正当权利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做出处罚行为。而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企业正常经营行为的人员,也应当果断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