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营流程及议事规则,避免决策程序行政化

(三)规范运营流程及议事规则,避免决策程序 行政

部分国有企业仍习惯于通过“红头文件”直接对下属企业进行人事任命、业务指导和经营考核,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来实现对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管束和干预,越俎代庖,违法违规

因此,股东应当通过依法定程序和形式要件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提议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来实现对下属公司控制权。规范对下级公司的人事安排程序。健全公司治理规则和内控制度,建立下属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重大资产出售与收购、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授权范围、决定程序、监督制约机制。处理好公司治理与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行政、党群工作之间的关系。加强董事会相关制度的建设并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制定董事会的章程和议事规则,成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