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生效说

3.未生效说

该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8月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而外商隐名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都未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因此,该外商隐名投资协议应认定为未生效合同。虽然《规定》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但以此类推,当外商隐名投资于内资企业时,该隐名投资协议也因未经审批机关的批准而属于未生效合同。也即,无论外商隐名投资的客体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隐名投资协议均为未生效合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