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淀资金的管理及其利息归属不明确
在微信支付中,沉淀资金是指存留在微信支付的虚拟账户中,冻结或未提现的资金,一般包括了客户备付金和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6月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称《存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买家已经付款购买商品,但由于未到货而未确认收货,在这个时间差中,相应的货款在财付通虚拟账户中被冻结,卖家不能提取,形成了客户备付金。而虚拟账户中的资金,是指微信支付用户在微信零钱包里面预存和暂存的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财付通的虚拟账户中,成为未提现的虚拟账户资金。
关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自从央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之后,基本不存在争议。该《存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可知,沉淀资金属于用户本身,支付机构只是作为保管方对客户的资金进行保管,并受到人民银行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但由此却产生了资金管理和利息归属的问题。
一方面,虽然微信支付属于小额支付,单笔交易金额不多,但微信支付用户规模庞大,交易活动活跃,资金积少成多,成为一笔巨大的资金留存在财付通资金存管账户中,此笔资金在银行账户中会产生巨额的利息。另一方面,根据《存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计提了风险准备金后,巨额的沉淀资金该如何管理、再利用及相应的监管措施等的问题,仍需在法律上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