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上运输中危险货物的判断

40.论国际海上运输中危险货物的判断

陈向勇[1]

航运业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保障,航运秩序和船舶安全因此成为海事立法关注的重点之一,这其中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管理。船舶运输危险货物,不仅需要预防海洋环境具有的天然风险,而且需要防范危险货物潜在的特殊风险。不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海商海事立法,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之外,对危险货物运输作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文简称《海商法》)第六十八条就专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中承托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何谓《海商法》意义的“危险货物”为争议的焦点所在。(https://www.daowen.com)

中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下文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否为认定危险货物的绝对标准往往成为当事人辩论的焦点所在。本文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将危险货物等同于《国际危规》列举项目的观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际危规》作为认定危险货物的主要依据,其在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得到广泛认同,导致形成《国际危规》与海事立法之危险货物完全混同的错觉。二是,《海商法》第六十八条使用了“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的字眼,误导了对危险货物的认识。下文就危险货物的界定和判断标准加以阐述,希望有助于正确认识危险货物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