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解与运用

(二)理解与运用

环境信息公开的本质是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的保护应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原则上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内容,均应依法属于环境知情权保护内容,亦即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坚持公开为原则,限制为例外。在此原则下,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诉求。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和办事思路,在处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中,不应首先从自身出发,考虑是否应公开,而应首先想到只要不属于限制情形均应公开。

在“要公开”的大思路下,再来分析是否存在限制性情形。限制性情形应参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开申请人也应充分理解和尊重限制性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