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见权被侵犯的救济制度不足
有权利即有救济。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新《刑诉法》对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有所涉及。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毫无疑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往往站在辩方的对立面,所以检察机关能否客观、中立地进行侦查监督实存疑问,律师会见权受侵犯后确实存在救济无门的担忧。[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