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2026年02月12日
一、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上述案件是典型的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一样,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和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两类。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生存使私人领域越来越公共化,也就使得网络侵犯公民人身权,尤其是人身权中的隐私权的行为越来越突显出来。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从我国的立法状况来看,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此外,1997年12月8日施行,1997年12月30日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网络上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体现为一种具体的人身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