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质量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一)疫苗质量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引起疫苗质量纠纷的疫苗质量不合格,包括疫苗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导致的疫苗质量不合格,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国家在生产环节,有疫苗产品的生产批件及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是否合格相对而言有检验和鉴定依据,其疫苗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而在储存、运输环节,2006年3月8日原卫生部和国家食药监局也制定了《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了疫苗的生产、运输、储存以及注射前的冷链中涉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冷链硬件及监控软件方面的要求。上述单位,因违反该管理规范导致疫苗质量不合格的,均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受种者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规定向疫苗接种单位或生产、销售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张赔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