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豁免规则

(五)豁免规则

《解释》秉承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在明确非法集资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也给出了一些类似“安全港”的豁免规则,明确某些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包括: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际上,这些豁免规则不仅仅对于案件审理有指导意义,民间融资者如果能够在上述豁免规则内行动,其合法性将得到保障,因此,这些“安全港”对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可能更具有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图1:关于非法集资的罪名区分[1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