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标准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标准

回到善意取得制度上,以最常见的夫妻共有房屋为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有,具有同等处分权。但事实上,这些财产往往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的,另一方属于隐性的共有权人。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存在不少的夫妻一方擅自买卖共有房屋的情形,为了防范这类问题,大部分地区的房管部门,在登记人声称处分的是个人财产时,往往要求出售人出示婚姻状况证明。但这不能完全杜绝登记人擅自买卖的情况,由于擅自买卖可能影响隐性共有人权利,所以如果欲适用善意取得就需要严格限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买受人如欲主张自己为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该房产是以合理价格进行转让的;(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过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买受人无法获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