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25年08月10日
二
再檢閱《夢歸賦》一過,標錄虛字用法如下:
凡兩種狀態平列,或先後持續,中參“以”字,以,猶“與”也。

二者“以”皆作“與”字用,如“浮雲縱以直度兮”,“縱”與“直度”之間,有先後持續程序;又如“山嵎嵎以嵓立兮”,嵎嵎、嵓立,是兩種峙立態勢,同時存在。
其他兩詞相次,上一詞作器用看,因而收得下一詞之效率者,是為“以”字本義,猶言“將以”,或“用以”。如:
風纚纚以經耳兮:
洞然于以瀰漫兮:
橫衝飇以盪擊兮:
涕汪浪以隕軾:
鐘鼓喤以戒旦兮:
皆是。惟“洞然于以瀰漫兮”,“于”是偶爾滲用,與無“于”字者同解。
“之”字有時亦作“與”字用,如:
俄滉瀁之無依:
顥醇白之霏霏:
㸦參差之白黑:
類曛黃之黭漠兮:
此類“之”字,皆作“與”字看,“之”字上下兩詞,大抵駢立而同一趨向,縱或駢字與疊字羼雜用之,如“顥醇白之霏霏”,義仍無變。
往者遜清末造,有蘇州藍君,[159]在《新民叢報》[160]上著論反革命,有“惟汗牛之充棟”一類句子,太炎在《民報》駁之[161],斥為字義不通,梁派報人,無敢迴護。實則“之”字如此用法,《楚辭》最夥,子厚亦踵襲騷賦為之,太炎當時故是英雄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