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敘錄》卷七標《人品》一目,首舉鮑焦[85]爲例,言焦衣敝膚見,挈畚採蔬,不堪子貢之譏訕,遂棄蔬而立槁於洛水之上。燕泉從而發議,且慨然興歎曰:“彼鮑焦所謂效夷、齊[86]者非耶?斯過乎中者也,聖人之道,中而已矣。”他日於卷十三又論之如下:

阮籍喪母,裴楷弔之,或問裴:凡弔,主人哭,客乃爲禮,阮旣不哭,君何為哀?裴曰:阮方外之人,故不崇禮制,我俗輩中人,故以儀軌自居,時人以爲兩得其中。《晉書》所記如此,春讀而怪之,裴所謂方外之人,豈生於空桑[87]者耶?阮則旣有母喪矣,楷之言不可爲訓,而史氏又謂時人以爲兩得其中,吾不知中者是何中也?

此一則興哀於鮑焦不合聖道之所謂中,一則發憤於阮籍喪母不哭之不得其中,噫嘻!燕泉其殆深感於子厚所受陸文通“明章大中,發露公器”之《春秋》古義也歟?吾乃不禁鄭重駢列而爲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