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孟容】

孟容《新》、《舊書》皆有傳,本集中寄書一通尤顯赫,有簽釋各條列於後,於實無取覼縷。獨子厚《記》:“讀書為文,口辯,為給事中,嘗論事”,而所論事無法露列,茲特為綴錄兩小案如下:

浙東觀察使裴肅,謂判官齊總暴斂,以厚獻厭天子所欲,會肅卒,帝擢總自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為衢州刺史。衢,大州也,孟容還制曰:方用兵處,有不待次而擢者,今衢不他虞,總無功,越進超授,羣議謂何?唐、宋有祖宗家法,故給事補闕,皆得還制執爭。

右從王西莊《十七史商榷》錄出,《新書》亦有此記載。第二案為:

貞元十三年二月,授許孟容禮部員外郎,有公主之子,請兩館生,孟容舉令式不許,主訴於上,上命中使問狀,孟容執奏,竟不可奪,遷本曹郎中。

右從《南部新書》錄出。釗案:舉令式不許云者,唐律分律、令、格、式,四類,此請兩館生一事,於當時令與式皆不合,故孟容堅執不可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