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處士裴君墓誌
此文陳少章分釋最明,茲並錄於下:
君之出河間邢羣以狀來告:按羣字渙思,由進士歷歙州刺史卒,杜牧誌其墓,稱其十五知書,二十有文,其卒在大中三年,年五十,而其舅氏狀,作於元和十四年,正羣弱冠之歲也。
父諱某,尚書刑部員外郎,議官及浮屠事獨出,載在史册:按《新史·李叔明傳》,叔明上言道、佛之弊,德宗下尙書省雜議,刑部員外郎裴伯言,請僧、道士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官四十九以上,許終身在道,餘悉還為編人,官為計口授田,收廢寺觀,以為廬舍。此議浮圖事始末,銘詞所謂抑釋者是也。其議官事未詳,以銘中“摧佞”之語觀之,“官”上必尙有脫字。
娶韋氏生二子,字曰某,名曰某,以文敏,中丞公尤愛幸:按昔人墓誌,但著其子之名,未有舉字者,況先字後名,語尤不順,疑“字”、“名”二字,非衍即誤。〔按廖注亦云:“字”、“名”二字誤。〕又“以文敏”上,宋本更有一“某”字,文義尤明,蓋諸本皆脫也。
“君之出”三字,人多在此讀斷,“以”屬上,即“命其僚柳宗元以銘君之出”,聯為一句也。蔣之翹本,即如此排定,吳至父《點勘》本亦未看出,獨陳少章截之屬下讀,“君之出”猶言“君所自出”,即君之甥,此一糾正,遂使全文脈絡貫通,因特記明。〔吾查少時之批讀本,亦犯此誤。〕子厚自稱其甥為“柳氏之出”,見《謝李中丞安撫崔簡戚屬啓》,亦可證。
曾祖贈戶部尙書,為裴守眞,祖起居郎裴僑卿,父刑部員外郎裴伯言,皆可證知,獨死者本人諱、字無可考,又全碑未記死者一行一言,他碑亦往往如是,此子厚為人銘幽之不欺處。
君之出河間邢羣以來:吳至父云:“來”上應補“狀”字,是。
於是為第一,天下皆仰以為相:吳云:“於是”應作“於時”,“時”誤“是”。
神嗇豐福,不弃于君:何屺瞻云:不弃于君,“弃”為“幷”字形譌;吳至父云:“畀”誤“弃”,兩說均可通。
釗案:此誌為裴行立任桂管觀察使時,子厚應教而作,以柳州適厠於桂管之內,子厚不得辭謝也。文之脫略不成體段,並應具之格式且不足,皆以作者被迫為之,意所不屬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