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薛判官量移序
2025年08月10日
送薛判官量移序
此序甚為重要,蓋薛判官非他,即子厚姊夫崔簡之壻薛巽也。尋巽之壻於崔也,並非簡自主之,乃簡於元和七年病歿,諸女皆託於子厚,適値巽量授朗州,子厚心賞巽之為人,乃以叔舅之親,為其甥女主婚,遣嫁於巽。吾揣嫁巽在元和九年或十年初,逾年生子,子厚取為己後,名曰周六,子厚與巽因緣之重大如此。
陳少章於此序有所考證如下:
案薛巽始為河北糧科使于皋謨判官,及皋謨以罪伏法,巽亦坐累遠竄。觀序中“去連”、“吏朗”語,似其初乃除名長流,及遇赦移朗,方稍敍復其官資耳。
少章所證不誤。惟少章又云:
罪得而未薄,“未”一作“末”為是。《左傳》:不為末減[13],杜注:末,薄也,序語本此。
此詮頗怪。杜注:末,薄也者,乃以“薄”釋“末”也,謂“不為末減”,猶言“不為薄減”,“末”與“薄”皆意味少,〔上聲。〕可互訓也。今若移之“罪得而末薄”一語,則將等於“罪得而薄薄”,是將成何語句乎?吾揣少章意中,疑原文為“罪得而末減”,故致此誤,不料少章偶爾文思繳繞乃爾。文中此語,釗意仍以“未”字為是,罪得而未薄者,謂罰當其罪,未為薄也,下續“乃命以近壤”,文脈適合。